1、用钢锭或钢坯锻造锻件时,锻造前必须将影响锻件质量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掉。钢锭两端必须有足够的切除量。
2、锻件应有足够的变形量,以保证达到锻件的质量要求。
3、钢材的变形应在具有足够能量的设备上进行,以保证锻透。
4、在锻件生产过程中,毛坯的加热、始锻和终锻温度的控制与锻件的冷却,应按制造厂的有关规范执行,重要锻件应做技术记录。
5、锻件一般应在热处理后交货,热处理规范由制造厂制订。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双方商定后在合同上注明。
6、锻件热处理后产生的弯曲、翘曲变形超出公差范围时,应由制造厂进行矫正。
在冷态或热态下矫正后,属I、II级试验的锻件应进行回火,以消除应力;属III、IV、V级试验的锻件是否回火,由制造厂决定。矫正或回火后的锻件均应保证其力学性能的要求。
7、常用钢号锻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力学性能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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