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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锻件过烧、过热和脱碳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03  来源:锻件网  浏览次数:749
核心提示:①过烧对任何类型和用途的锻件都是不允许的。凡属过烧的锻件必须报废。②对过热和脱碳的锻件,则应区别其用途和类型,作相应的规

①过烧对任何类型和用途的锻件都是不允许的。凡属过烧的锻件必须报废。


②对过热和脱碳的锻件,则应区别其用途和类型,作相应的规定。根据锻件的用途和工作条件可分为:类(保安件)第二类(重要件)、第三类(一般类)以下予以分别介绍:


类:工作时,受到频繁而复杂的交变应力的作用,一旦锻件损坏,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如汽车的前轴、半轴、转向和制动系统的锻件。该类锻件的成品一般不允许有过热组织。有轻度过热时,其力学性能,尤其是冲击韧度不应低于相同材质及硬度范围的数值。加工面允许的脱碳层深度按-般表面缺陷对待,即不超过实际加工余量的一半。非加工面的允许深度对中、小件(6kg以下)不超过0.5mm,较大件不超过0.8mm。

锻件

第二类:此类锻件往往承受复杂的交变应力的作用,传递较大扭矩或作卨速运动,如: 内燃机曲柄、连杆、汽车的方向节又、十字轴等。一旦零件损坏,可能造成车辆、机械设备事故,但一般不会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此类件过热程度应加以限制;对碳素结构钢规定其晶粒度或魏氏组织的允许程度;对合金结构钢规定其魏氏体的级别以及硫化物析出的程 度等。在制定其过热的金相标准时,应以保证锻件力学性能,尤以冲击韧度无明显降低为依据。在条件许可时,作实体锻件疲劳强度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制订出过热标准。在加工面上脱碳深度仍作为一般表面缺陷对待;而非加工面,对中、小件(6kg以下),不得超过 0.6mm,大件不得超过1mm;对某些特殊锻件,如杆部不加工的中、小型连杆,其杆部的脱碳层深度不得超过0.4mm。


第三类:一般齿轮件、连接件、手柄等,此类件通常具有足够的强度,一般不易损坏,对此类锻件的过热和脱碳可不作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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