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碳素钢、优质碳素钢和合金结构钢在锤上自由锻造的一般用途的锻件(包括胎模锻件)。某些专门用途和有特殊要求的锻件,应采用有关的专用标准;无专用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但具体事项须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并签订合同。
2.订货条件
(1)需方应在咨询卡或订货合同上向制造厂提供锻件生产所必需的原始资料。这些资料为:
①锻件的数量和材料;
②锻件图、粗加工图或零件图(若由制造厂绘制锻件图,须经需方认可);
③锻件的检査程序和试验等级。
(2)超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如力学性能试验的特殊要求,低倍组织、金相、无损检验等),需方可在咨询卡或订货时向制造厂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3.锻件用钢
(1)锻件可以直接用钢锭制造,但钢锭应是镇静钢,必须标明炉号,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明书。
(2)锻件可以用轧材或钢锭锻造成的钢坯锻制成。这些钢材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书。
(3)对无合格证明书的钢锭、钢坯和乳材,必须按有关的材料标准进行复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4)制造厂必须按需方图样规定的钢号生产锻件,如需代治, 必须征得需方同意并具书面文件。
(5)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应以抽样分析的结果为依据,其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外的钢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当需方要求进行锻件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时,按GB/T222和GB/T223.1?223.77的规定执行。
(7)如果需方要求在标准规定以外的位置取样进行锻件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时,应在订货合同上说明,并且所用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锻件的制造
(1)用钢锭或钢坯锻造锻件时,锻造前必须将影响锻件质量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掉。钢锭两端必须有足够的切除量。
(2)锻件应有足够的变形量,以保证达到锻件的质量要求。
(3)钢材的变形应在具有足够能量的设备上进行,以保证锻透。
(4)在锻件生产过程中,毛坯的加热、始锻和终锻温度的控制与锻件的冷却,应按制造厂的有关规范执行,重要锻件应做技术记录。
(5)锻件一般应在第一热处理后交货,热处理规范由制造厂制订《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双方商定后在合同上注明。
(6)锻件热处理后产生的弯曲、翘曲变形超出公差范围时,应由制造厂进行矫正。
在冷态或热态下矫正后,属Ⅰ、Ⅱ级试验的锻件应进行回火,以消除应力;属Ⅲ、Ⅱ、Ⅰ级试验的锻件是否回火,由制造厂决定。矫正或回火后的锻件均应保证其力学性能的要求(锻件的试验分级见表2-30) ?
(7)常用钢号锻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力学性能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锻件的试验分级
(1)各种锻件根据设计要求、工作特性和用途,需方可根据 GB/T 12363的规定,确定锻件的类别;锻件的检验级别按JB/T8421进行,分为Ⅰ Ⅱ Ⅲ Ⅳ Ⅴ级,每一级别均规定了试验项目和受检验锻件的数量,见表。
(2)锻件的试验级别应在图样和订货合同上注明。
标注示例:Ⅲ级试验—JB/T 8421(补加试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如果图样或订货合同上未注明锻件的试验级别,制造厂按Ⅴ级锻件处理。
6.锻件的外观质量
(1)锻件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的规定。
(2)锻件图上规定机械加工余量、公差及余块,按GB/T 15826.1?15826.9的规定执行。
(3)锻件表面若有裂纹、折叠、锻伤、夹层、结疤、夹渣奪缺陷,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需要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经过检查,确认缺陷深度能保证留有机械加工余量50%以上时,允许不清除,但须经需方同意。
②不再进行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整修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必须平滑。
③锻件的表面缺陷深度超过机械加工余量时,若需补焊,必须取得需方同意。在完全清除缺陷以后,按适当的补焊规程进行补焊,补焊的质量要符合需方对锻件的要求。
(4)锻件表面是否要清理及清理方法,由供需双方在订货时议定。
(5)制造厂应保证锻件没有白点,当在一个锻件上发现白点时,则与该锻件同一炉钢并同一炉热处理的整批锻件均应逐个进行白点检验。
7.取样位置、取样数釐和试样制备
(1)锻件上试块的留放位置按图样的要求决定。若图样未注明要求时,可由制造厂决定,但必须保证能代表锻件的力学性能。需方要求留放复试试块时,其试块的留放位置按协议进行。
锻件不便留放试块时,可以破坏锻件取样,这时制造厂应增加试验用的锻件数量。其他特殊情况,由制造厂与用户具体议定。
(2)取样位置规定如下:
①圆形实心锻件在距表面1/3半径处切取;
②矩形实心锻件在1/6对角线处切取;
③空心锻件在1/2壁厚处切取;
④当锻件直径大于轴向长度时,两组试样可以在锻件的一头分开180°或周边上切取;
⑤一头实心一头空心的锻件,试样应从空心端切取。
(3)试样的切取方向按图样的要求决定,若图样未注明要求时,可由制造厂自行选择(纵向、横向或切向)。
(4)取样数量可从每个试块中切取拉伸试样1个,冲击试样2个。需方根据锻件的使用条件,也可增加试样数量,但应在合同或图样中明确规定。
(5)切取后的试样不得作任何影响力学性能的热处理。
8.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1)标志
①检验合格的锻件应带有标志。标志的内容:制造厂的标志、图号、工作令号或合同号、钢号、炉号(Ⅰ Ⅱ级试验的锻件才标)、锻件号,如果需方对标志有特殊要求时,按合同执行。凡标志不清者,需方有权拒收。
②大中型锻件应在图样或工艺指定部位打印标志,如无规定,可由制造厂确定部位。
③小型成批锻件可采用分批挂签的方式做出标志。挂签可用薄铝板或薄钢板制作,在其上打印标志或用涂料书写标志。
④装箱的锻件,标志的内容可以标在包装箱或印在能牢固地附于包装箱的标签上。
(2)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
①制造厂的名称(或代号);
②合同号;
③图号、锻件名称、锻件号或序号;
④钢号;
⑤熔炼炉号(Ⅰ Ⅱ级试验的锻件),Ⅰ级试验的锻件尚需有热处理炉号;
⑥热处理状态;
⑦锻件主要外形尺寸;
⑧组批号及锻件数量;
⑨检验项目及结果;
⑩检验结论;
?技术检验部门的印记和检验人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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