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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钢铁去产能工作要点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4  来源:中国冶金报  浏览次数:639
核心提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2019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点》列出了2019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20个要点,包括坚决处置“僵尸企业”、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等。值得注意的是,《要点》提出,力争在 2019 年全面完成化解过剩产能目标压减任务。继续推进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合作,对钢铁企业和相关企业用电量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和生产行为。促进京津冀等重点区域钢铁产能有序向外转移,降低区域钢铁总量,优化空间布局结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针对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进入新阶段的新情况、新特点,为更加科学有效做好 2019 年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促进钢铁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统筹考虑钢铁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布局优化等工作,深入推进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尚未完成压减粗钢产能目标的有关地区、有关中央企业,要继续坚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力争在 2019 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化、高炉等设备。

二、“僵尸企业”应退尽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已经确认的“僵尸企业”,要按照上报的“僵尸企业”处置计划坚决处置到位。加强“僵尸企业”排查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新出现的“僵尸企业”,确保“僵尸企业”应退尽退。

三、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的钢铁冶炼产能。

四、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切实落实企业市场主体责任,落实省级政府负总责要求,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联合执法,更加注重舆论宣传和监督。各省(区、市)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具体安排,建立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的长效机制。市场监管、土地、环境、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有效办法和政策措施。

五、严禁新增产能。严把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关,禁止各地以任何名义备案新增钢铁冶炼产能项目,对于确有必要建设冶炼设备的项目,相关地区在项目备案前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办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673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4 号)相关要求,各有关地区要对辖区内擅自违法违规建设、违规产能置换和备案等情形认真开展自查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

六、开展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2019 年将对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易发高发的重点省(区、市),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开展一次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重点检查压减粗钢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七、完善举报响应机制。运用好设立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地条钢”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平台,落实好《关于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发改办产业〔2018〕1451 号)。各有关地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防范本地区“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响应机制的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对涉及钢铁产能的项目,建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机制。

八、探索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机制。继续推进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卫星红外监测技术对钢铁企业和相关企业的建设生产情况进行监测;继续推进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合作,对钢铁企业和相关企业用电量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和生产行为。各有关地区要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主动发现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分工,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切实把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及时组织开展抽查和专项核查,对于“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及违规新增产能等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狠抓负面典型,保持高压态势。

十、着力解决重点区域产能不合理问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等要求,严控区域产能总量,同时进一步研究强化环保、土地、能源、水资源等要素的约束作用,促进钢铁产能有序向外转移,降低区域钢铁总量,优化空间布局结构。

十一、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积极推动钢铁行业战略性重大兼并重组。有关地区要指导和协助企业做好兼并重组中的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十二、维护钢材市场平稳运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做好行业运行监测分析,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钢材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有关方面要全面解读、及时披露相关政策。各地区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对恶意炒作的市场操纵行为要严肃处理。

十三、维护铁矿石市场平稳运行。协调支持行业企业与国际铁矿石供应商的有效沟通,积极探讨更加科学合理的进口铁矿石定价机制,鼓励企业采用铁矿石期货加基差的形式对现货进行定价。发现铁矿石供应商有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时,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积极研究促进国内铁矿山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加国内铁矿石有效供给。

十四、支持钢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共赢。鼓励钢铁企业围绕钢材产品目标市场定位和下游企业需求,加强与下游企业的协作,打造综合效益最佳的价值链,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优势,形成稳定共赢的合作关系,实现钢铁材料制造供应商向材料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转变。

十五、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坚决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等文件要求,推进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焦炉废气收集处理等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通过工艺装备改造、环保技术升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式,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

十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鼓励钢铁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探索,切实释放各类人才的创新潜力,增强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把钢材质量稳定性、先进高端钢材、关键共性技术、基础研究和前沿工艺技术与装备等作为重点,加大研发力度,尽快取得突破。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和用钢水平。

十七、引导电炉炼钢工艺发展。鼓励企业建立大型的废钢铁回收加工配送中心,提升对社会废钢铁资源的回收、拆解、加工、配送、利用一体化水平,提高废钢铁资源供给质量。鼓励钢铁企业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原燃料供应、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和资源能源支撑条件,在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的前提下,将部分高炉-转炉工艺转变为电炉炼钢工艺,促进行业整体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品种结构优化升级。

十八、提升钢铁行业国际化水平。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坚决落实“一带一路”的战略部署,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同时,参与钢铁产能过剩全球论坛,客观宣传我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政策措施和成效。

十九、做好钢铁行业产能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对有关地区钢铁产能等相关情况的核实调查。继续发挥钢铁产能等相关数据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依法互通和共享相关信息,客观准确反映钢铁行业现状,提高钢铁行业管理水平。

二十、完善重大问题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持续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淘汰落后产能、联合执法三个专项行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加快推进钢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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